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3-14 11:04:59  来源:  点击:

 荆政发[2006]16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06522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00六年六月六日

 

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调动农村优秀人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农机、加工、制造、运输、建筑等相关产业科技推广、应用及经营活动的农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是指在农村普及科技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和经营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贡献突出的农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选拔推荐为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

(一)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或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兴办经济实体,在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上交国家税收和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三)运用技术和管理知识,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

(四)生产的产品获得《绿色证书》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成立由市人事部门牵头,科技、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

第六条 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或当地人事部门申请。申请者应填写《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二)组织推荐。当地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或所在单位申报情况,对拟推荐对象作出鉴定、提出推荐意见,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报市人事部门。

(三)考核审查。市人事部门根据县(市、区)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形成审查意见转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批。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科技、农业、劳动、财政等部门配合。

第八条 建立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档案和信息库,对市管乡土拔尖人才分类登记、建档入库,定期采集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九条 对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进行考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到追究的;

(二)因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条件的。

第十条 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发给学习资料费津贴2000元。

学习资料费津贴和评选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准拨付。

第十一条 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开展实用技术改进、生产难题攻关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在立项、成果鉴定、专利申报、技术推广、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凡被确认为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人员,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免缴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有计划地组织乡土拔尖人才开展培训与考察活动,选送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深造。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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