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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人事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4-30 09:57:19  来源:  点击:

荆人社[2013]16号

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使用和管理,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1]74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人事代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单位已聘编外人员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须于2013年6月30日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补办人事代理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予以清退。今后市直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未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视同违规用人处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事前备案制。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编外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编外聘用人员的,应事先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编制编外聘人的原因、人数、条件等,经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再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三、规范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单位和聘用人员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核定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工资,按规定为聘用人员申报职称考试、评审,实行评聘分开。聘用人员一旦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人事代理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
    四、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各用人单位要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聘用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聘期内发生劳动争议,可与聘用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此通知自2013年4月23日起施行,有关问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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