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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湖北省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1-07-14 15:07:46  来源:  点击:

 关于做好湖北省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

鄂人社函[2011]57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现将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全省计划组织230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详见附件1);在现有见习基地(单位)的基础上,拓展和规范100家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单位);力争见习高校毕业生的留用率达到30%以上,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更快更好就业。
    二、工作内容
    (一)组织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见习基地(单位)资格审核、管理服务、监督检查和就业见习补贴审核发放等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二)宣传发动
    全省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要大力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基地(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以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三)确定见习基地(单位)
    各地要继续拓展一批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单位)。
    1.申报见习基地(单位)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2)优先考虑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本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高校毕业生的不同需求;
    (3)见习基地(单位)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用人需求,明确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4)见习基地(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2.见习基地(单位)的申请和认定 
    申请见习基地(单位)需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就业见习岗位计划情况表、申请见习基地(单位)报告等相关材料,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具体办法按照《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执行。请各市州于9月30日前,结合本地开展就业见习的实际情况,推荐上报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数量不限。 
    (四)信息发布
   全省各地要通过各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见习信息发布,公布见习基地(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省人社厅通过湖北人才网建立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网络平台,动态发布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项政策及信息,为申报单位、高校毕业生报名等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管理服务。各地应建立就业见习网络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五)供需对接
    各地要结合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统计工作,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鼓励和引导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要对见习基地(单位)开展政策宣传,包括就业形势、见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等内容,鼓励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社会责任;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愿报名的原则到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报名,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见习岗位信息、专场供求对接会等系列服务项目,实现供求对接。对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应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六)见习管理
    见习基地(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负责制定并实施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岗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配置见习指导老师、见习人员日常管理、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定期上报见习情况以及按规定比例留用见习人员。
    1.见习主要对象应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本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见习基地(单位)应安排指导老师做好见习生带教、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并在见习生参加见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接收见习人员名册、见习带教计划报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3.见习生一经录用,见习基地(单位)应在一周内与见习生签订《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见习基地(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生的见习关系;见习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因特殊原因中止见习的,见习基地(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向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4.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就业见习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户口挂靠等服务,见习期间适时监督检查见习基地(单位)工作开展情
况。 
    5.见习基地(单位)从7月份开始按季度统计上报见习工作情况。各见习基地(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于季后7日前,将上季度《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数据包报送至当地人才服务机构。 
    6.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单位)和见习生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6),作为对见习基地(单位)的考核评估依据。 
    7.见习期满后,未被见习基地(单位)录用的,继续享受免费就业服务。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基地(单位)正式录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见习期应作为工龄计算。 
    三、经费保障
    各地要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其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根据《关于提高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1]358号)规定,自2011年起,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执行。省级见习基地(单位)的就业见习补贴从省就业见习补贴专项资金支付。
    四、补贴申请
    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单位)向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如下:
    (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
    (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
    (三)《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5);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复印件;
    (五)“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数据包;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七)经见习生本人签字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有效证明;
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重点核实见习基地(单位)接纳见习生的数量和见习人员身份、见习补贴资金的补贴期限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等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五、监督管理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宏观管理、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规范见习基地(单位)和见习学生在见习期间的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见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见习基地(单位)的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各地已经设立的见习基地(单位),要进一步优化管理,广泛征求见习需求,不断扩大见习规模;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要求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见习基地(单位)资格。
    (三)见习基地(单位)在申领见习补贴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各级人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数据统计上报
    根据人社部的要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从7月份开始按季度统计上报,各地应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季后7日前,将《湖北省2011年度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附件7)和《湖北省见习单位信息汇总表》(附件8)、“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数据包上报。
    就业见习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全省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性及深远意义;及时总结近年来就业见习工作的有效作法,不断完善,务求实效;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抓紧组织见习基地(单位)的申报和认定,做好全年组织实施工作。请各地务必在9月30日前将具体承办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工作方案及开展情况报送省人才中心。
 
    附件:
    1、《湖北省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目标任务分解表》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表》
    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4、《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5、《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表》
    6、《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
    7、《湖北省2011年度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
    8、《湖北省见习单位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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