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党员之家 > 党的政策
荆门市人才服务局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7-28 10:28:15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制度,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其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结合荆门市人才服务流动党员实际情况,制定《荆门市人才服务流动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其人事档案关系已按人事代理的规定保存在荆门市人才服务
,其组织关系已经转入荆门市人才服务流动人员支部的中共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
    第三条  荆门市人才服务
流动人员支部负责流动党员的管理和相关协调服务工作。由个人委托实行人事代理的,如流动党员所在工作单位建有党组织,且流动党员被单位聘用的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流动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由工作单位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由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的,如流动党员所在单位建有党组织,可由单位党组织全权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对人事代理关系仍在市人才服务的未就业流动党员,由荆门市人才服务流动人员支部统一管理,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活动。
    第四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包括: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党费的核定与收缴、讨论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转正的申请并将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接受流动人员中入党积极分子提出的入党申请,并负责对其培养、考察,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是否入党;组织流动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及年度考核或民主评议,负责每年的党员统计工作。
    第五条  流动党员应按照《党章》的要求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一)凡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也可作为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二)组织关系由荆门市人才服务
流动人员支部直接管理的流动党员,应按时参加由荆门市人才服务流动人员支部组织的党课学习及组织生活,并作详细记录。
    (三)外地就业的,应定期参加所在区域的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和荆门市人才服务
流动人员支部组织的网上党课学习及组织生活,每半年向荆门市人才服务流动人员支部书面报告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书面报告可通过以下方式交党支部:⑴转交;⑵邮寄;⑶发送电子邮件)
    (四)流动党员就业地点、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地向荆门市人才服务
流动人员支部报告。
    第六条  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凡组织关系属中央单位或外省市的党员,须经中共荆门市委组织部转移组织关系,然后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荆门市人才服务
流动人员支部办理接转手续;凡组织关系在市内的党员,持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荆门市人才服务流动人员支部办理接转手续。
    第七条  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转正办理:
    (一)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的1-2月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二)将以下材料交荆门市人才服务
流动人员支部:①手写转正申请书一份;②确定为预备党员以来的思想汇报2篇(每半年一篇);③现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思想鉴定材料一份,若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思想鉴定材料一份;④若延迟转正,需手写一份延迟转正情况说明。
    (三)按《党章》规定的程序,由荆门市人才服务
流动人员支部对其进行审查后,提交支部会讨论后公示,并及时将结果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八条  人事代理党员的组织发展,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一)凡代理人员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应首先向荆门市人才服务
流动人员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做好联系、培养、发展工作。在党总支或用人单位中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人才服务党总支和用人单位各派一名)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二)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在市内工作、居住的人事代理人员必须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进行系统的党的基础知识培训。
    第九条  流动党员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党费。在外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如因流动性大,外出时间及居住地点不固定的,其党费可以每半年一次提前缴纳,或托人代缴,但不能少缴或不缴。
    第十条  流动党员应按照《党章》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员,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流动党员若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有关党组织将按《党章》规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人事档案转出
时,须将其党组织关系一并转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荆门就业网 |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www.248365365.com |湖北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 中国荆门 |
版权所有:中共荆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荆门市人才服务局 荆门市专家协会 合办
联系地址:象山大道150号 联系电话:0724-2381681 E-mail:jmrcw@163.com 网站备案:鄂ICP备08001901号